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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农业六十条”

《马克思主义大辞典》
1679621520

“农业六十条”即《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是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性质、经济制度、组织、规模、管理等事项的重要文件。

1961年3月,中共中央为系统解决农村人民公社的各种问题,尤其是生产大队内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生产队内部社员与社员之间两个平均主义问题,在广州召开了工作会议。毛泽东主持起草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共10章60条。

草案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以生产大队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公社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草案还对人民公社内部的组织结构、党政关系、经济关系、生产组织和管理、分配都进行了规定。

同年5月,中共中央又根据各地的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取消供给制,是否办食堂由社员决定。1962年,中央再次发出指示信,确定以生产队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决定变革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农业六十条”结束了使命。

“农业六十条”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共产党探索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农村关系的重要举措,对纠正公社化以来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调动农民积极性、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编辑

兰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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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

编审

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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