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记者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推动环卫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近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从规范环卫职工用工管理、提高环卫职工收入水平、保障环卫职工健康安全、改善环卫职工工作条件、解决环卫职工生活困难、落实环卫保障措施六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规范环卫职工用工管理方面,《意见》明确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环卫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工时制度。原则上环卫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完善环卫职工救助机制,将环卫职工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核拨一定的专款,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设立环卫职工专项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救助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的环卫职工。
在提高环卫职工收入水平方面,《意见》指出要提高基础工资标准。全省一线作业环卫职工月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达不到120%的地方,应在2021年底前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调整到位。
合理设定岗位津贴,建立工龄工资制度,落实高温津贴,并依法足额发放加班工资。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建立城市共建奖励制度。对在流行病防控,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等城市建管重要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环卫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可按规定进行奖励。
在改善环卫职工工作条件方面,《意见》明确提高环卫机械清扫率,进一步减轻环卫职工劳动强度。合理设置环卫职工休息用房,解决好环卫职工工间休息和车辆停放问题。原则上按清扫保洁服务半径0.5-1.5公里设置1座环卫休息用房,鼓励与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车场、独立式公厕合建,也可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河道整治、园林绿化、公建配套等解决作业休息用房,可联合工会组织、社会爱心企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建设户外劳动者综合服务站或环卫职工休息用房。
《意见》要求全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明确当地环卫职工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等工资、津补贴标准及其他各项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