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联、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区工商联联合开展“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对三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孟某某、毕节市某某大理石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15日,毕节市某某大理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孟某某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即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某某镇某某村修建大理石加工厂,破坏了大量林地。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3月25日鉴定,毕节市某某大理石有限责任公司占用林地面积合计9.368亩,为水土保持林,林种为防护林。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及时阅卷,并与公安机关承办侦查员一起实地查该大理石公司石材加工房和石材开采地现场,走访该公司所在的村委领导和村民代表,了解到该公司自建立之初,便考虑到噪音污染问题,特意将石材加工厂建在远离村民的地方,以防影响村民生产生活,而且聘用了大量当地农民工,解决了农民工就近就业,切实减少了当地留守儿童数量,且从未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得到了当地村民及村委的好评。村民及村委也向承办人表示希望该企业能尽快复工复产,以便解决工人生计问题。承办人在审查该案时还发现,2019年7月20日,贵州省林业局便以黔林资地许准[2019]***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毕节市某某大理石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占用毕节市七星关区某某镇某某村集体林地面积1.5503公顷。
为帮助该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进程,承办人向被孟某某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等权利义务,在孟某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且认罪认罚后,承办人及时向驻该院值班律师介绍了本案案情,并安排值班律师与孟某某见面交流。通过与值班律师沟通,孟某某进一步认识到其实施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性质、造成的损害以及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基于以上情况,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孟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中,孟某某是毕节市某某大理石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系农民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但亦积极解决农民工就业,促进了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有利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孟某某积极向贵州省林业厅补办林地使用手续,具有悔罪表现。为了切实保护农民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当地群众增收致富,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孟某某及其开设的毕节市某某大理石有限责任公司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10日,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由某商贸公司向某建筑公司供应砂、石、砖。2018年2月至5月,杨某某以某商贸公司名义向刘某某、邓某某等散户联系收购砖、石、砂以供应某建筑公司的工程建设,因这些散户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某便先后4次以8%的开票费用让与某商贸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2549687.13元,税额423954.87元,并安排公司会计人员黄某某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进项抵扣税款,抵扣税款423954.87元。
2018年5月24日,某商贸公司向国家税务局毕节市七星关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后,国家税务局毕节市七星关税务分局发现某商贸公司申报抵扣进项税款的28份发票为失控发票,要求某商贸公司作进项税转出合计423954.87元、更正申报并补缴增值税400612.89元。某商贸公司于2019年6月至8月向国家税务局毕节市七星关税务分局补缴增值税人民币400612.89元,并缴纳滞纳金人民币11586.53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于2018年11月2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2月15日将该案提请七星关区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于同年3月7日以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后,于同年4月3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杨某某作为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过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属初犯;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如数补缴国家税款和滞纳金,国家税款损失已全部挽回;经过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杨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检察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对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法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杨某某系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七星关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立足中心、服务大局,通过办案实践促进民营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充分考虑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向国家税务局毕节市七星关税务分局补缴增值400612.89元,使得国家的损失得以挽回,减轻了损害后果,具有悔罪表现,对杨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杨某某在2019年6月12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某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该案的办理,一方面给企业容错、改错的时间和空间,依法保护了企业和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营造公平稳定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切实维护了国家税收制度秩序和税收安全,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通过案件的办理形成了威慑力,达到办理一件,警示一类,预防一片的效果。
何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贵州某节能环保科技(毕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节节能公司”)向遵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纳雍县法院新办公大楼外墙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建筑公司尚余4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毕节节能公司。2019年1月24日,何某某以毕节节能公司法人代表身份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关于纳雍县法院项目的《结算协议书》,要求建筑工公司将35万元的工程款转到其子何某甲的个人账户。同年2月2日,建筑公司将35万元工程款转到何某甲的个人账户,何某某将3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使用。截至案发时,何某某已挪用资金9个月未归还。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于2020年2月24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提请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毕节节能公司为贵州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何某某、股东罗某某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在生产技术领域,贵州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占股51%,何某某占股25%,罗某某占股24%;在工程领域,贵州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占股份,何某某、罗某某各占股50%。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妻子刘某某代为归还了35万元给贵州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谅解何某某的行为,但股东罗某某表示自己与何某某才是该35万元工程款的共同所有人,其不愿谅解何某某的挪用行为。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何某某。
2020年4月20日,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将何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机关查明,贵州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将其收到的35万元中的17.5万元通过何某某妻子刘某某归还给股东罗某某,罗某某已出具谅解书对何某某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考虑到该案系合伙人之间的经济问题引发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目前社会矛盾已化解,涉案人员何某某又为公司法人,为促进该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秩序,最终,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无起诉必要对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并于不起诉决定宣布当日,释放被不起诉人何某某。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刑事司法办案活动中。既要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要在办案中追赃挽损,避免或者减少涉案被害企业或者企业家的经济损失。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企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检察机关也应大胆适用公诉裁量权,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