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想复婚,暴力闯入前妻家,获刑!
近日,福建漳州的黄某与前妻因性格不合登记离婚。离婚后,黄某依然纠缠不清,为与前妻复婚,持续跟踪前妻,导致其为躲避骚扰不停变换工作。
不仅如此,一日,黄某带着事先准备的布袋、透明胶带和一捆绳子来到前妻住处门口等候。当前妻开门时,黄某想用布袋套住对方的头、用透明胶带封住对方的嘴,但均未成功,他便将前妻推回房间。进入房间后,黄某继续使用暴力要求复婚。所幸前妻找到机会推开黄某,跑到阳台大声呼救才脱险。黄某怕被发现,遂离开现场。
经鉴定,前妻损伤程度为轻伤,并向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最后,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暴力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案件中,黄某未经前妻同意,强行将前妻推回房间的行为属于非法强行闯入前妻住宅,影响前妻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已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不仅如此,黄某使用暴力致前妻损伤的行为,还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何惩罚?
一般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男子暴力致前妻损伤的行为,是否属于家暴又或是故意人身伤害罪?两种罪责有何区别?惩罚又如何?
上述案件中,黄姓男子使用暴力致前妻损伤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不属于家暴。因为,他与前妻已经离婚,不具有家暴行为的前提要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种罪责的主要区别在于,家暴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指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共同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在犯罪主体上,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局限于此。
面对家暴该怎样保护自己?
在面对家暴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远离伤害。
若已经遭受了暴力尽快到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帮助,并到医院就诊作记录。伤势较重的进行法医鉴定,同时,注意搜集证据保留有力证据,包括公安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家暴告诫书、伤情鉴定报告。
在留存相关证据后,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无论什么理由的暴力都是不对的。如果遇到暴力行为,一定要第一时间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要轻易原谅和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