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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深度丨“裸奔”的个人信息,拿什么拯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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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接到推销电话,这些人从哪得到我们的电话号码?

刚刚跟朋友讨论过某产品,为何APP就开始推送相关产品信息?

越来越多的人脸识别、指纹密码,这些个人信息会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两周年。其中,个人信息保护尤为受人关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的类型、处理条件等内容。尽管如此,当前的现状是:部分个人信息依然在“裸奔”。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保护好个人信息?动静记者专访了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连光阳。

连光阳,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湖南省《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识别性:个人信息的关键

个人信息,范围十分广泛。哪些信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呢?连光阳指出,关键在于识别性,“有些信息可以直接识别出自然人的身份,比如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有些信息结合起来可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比如性别、兴趣、爱好、职业、年龄等”。《民法典》采用了类型化的方式,对不同类型的信息,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对于私密信息,通过隐私权来进行保护,保护力度相对更高,侵权责任也相对严重”。连光阳告诉记者,“对于非私密信息,则通过引致规范的设计,引入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主体权利和义务、保护的部门等内容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其实是相对比较宣示性的一些规定”。连光阳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被引入《民法典》之后,二者共同对个人信息的问题进行调整。

“人脸识别第一案”——保护个人信息,从我做起

在个人信息中,敏感信息尤其需要注意。连光阳告诉记者,“我们的生物识别信息、医疗健康信息、行踪信息,都属于敏感信息,这些信息会对我们的生命、财产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保护的程度要高一些”。

然而记者观察到,对于这部分信息,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重视程度不够。比如人脸识别,门禁的指纹识别等。

“视网膜信息、面部信息都是我们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被收集,就相当于这类敏感信息被他人掌握了,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对我们造成财产损失。当你在提供这类信息时,就需要考虑清楚,是不是必须要提供?对方是不是进行合理利用?能不能给你提供很好的保护?提供之后,我们应该对其提出什么的要求?其实很多时候,主动权都在我们自己手上。”连光阳说。

事实上,对于生物信息采集引发的纠纷,此前已有相关的案件。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被喻为“人脸识别第一案”。2019年4月底,郭兵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留下姓名、身份证号码、拍照并录入指纹。两个多月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入园调整为人脸识别入园,并短信通知郭兵,要求其进行人脸激活,否则无法正常入园,遂引发纠纷。

杭州市富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驳回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4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媒体曾报道,郭兵表示,“对于人脸识别,我们需要谨慎使用。对于小平台和手机上的小应用,要谨慎又谨慎,遇到强制‘刷脸’,一定要维权”。对此,连光阳也表示赞同,“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最关键的就是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

证据意识——维权的核心!

如果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大家还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的手段,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手段来说,我们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向网信部门等行政机关举报,全国网信部门统一举报电话是12377。此外,如果你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了,遭遇了电信诈骗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当然,如果因为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了自己财产的损失,或者造成一些民事责任,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连光阳告诉记者。

无论采用何种手段进行维权,连光阳认为,最关键的还是在于形成证据意识。“维权的核心,就是证据。遇到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把相关的证据固定下来。还是拿骚扰电话来说,骚扰的时间、频率,都需要固定下来,拿到证据之后,才能有效维权。”

信息流动和保护该如何平衡?

事实上,不少人反映,他们接到骚扰电话现象依然存在。有些朋友甚至会感觉被一些APP“监听”了,随便跟朋友聊个天,大数据就给推送相关的广告。面对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对此,连光阳表示,“《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更多地是一种防御性的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当你的个人信息遭受侵害之后,才产生个人信息的保护的问题,它的预防性相对没那么强”。

除此之外,技术发展与信息保护之间一直存在一个“悖论”。“立法和司法中一直存在一个难题:就是如何达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连光阳说,“现在信息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产业,一些技术的发展高度依赖于信息。就比如说互联网技术,它的发展对信息的自由流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这也会带来一个问题,信息的流通性越强,那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也会越大。”

记者注意到,在《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后,各地陆续审理了很多侵犯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连光阳也提到,“《民法典》出台以后,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还是得到了很大的遏制”。

今年2月1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3月,罗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多个住宅小区业主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共计14329条,以4180元出售给房产中介公司的黄某某。后黄某某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发给公司业务员进行房屋推销。经法院主持调解,两被告自愿承担检察机关主张的所有赔偿金额,该赔偿款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事项,并主动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并消除侵权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据了解,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贵阳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法典》出台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随着个人信息获取技术的逐渐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是很不够的。”连光阳说,《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相关内容的扩充,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重视,回应了新形势下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这是很好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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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虞晨曦

编辑

张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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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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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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