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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如何办理结婚?婚嫁后低保待遇还能享受吗?户口迁移中怎样办理结婚登记?……

贵州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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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女儿出嫁后,停止享受低保和其它福利吗?

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了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规定,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其中,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女儿出嫁后,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了变化,是否符合低保条件,需要重新审核。符合户籍所在地低保条件的,仍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具体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问:户口迁移中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

答:《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具体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问:补领结婚证为啥需要户口本?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当事人户口簿可以判断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是否是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是否有权受理。

问:女方户口在迁移过程中,能登记结婚吗?是否影响女方落户的办理?

答: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临时身份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问: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地址不一致能进行婚姻登记吗?

答:《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具体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问:集体户口薄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答:《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具体请咨询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

编辑

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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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轩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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