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该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的,待遇标准原则上与统筹区内就医保持一致。
据介绍,该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的,待遇标准原则上与统筹区内就医保持一致。各统筹区合理设定参保职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合理拉开差距。统筹区现行规定中,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较省内住院待遇有所降低的,经备案和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备案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同时,该省还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临时省内异地住院的职工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此外,针对临时跨省异地住院的职工,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