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记者采访
00:00 / -不过如何理解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线路呢?96972的记者采访了奔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志。王律师说,要按照日常生活的法则进行理解,比如说平时上下班,从公司到居住地大约半小时。那么你在正常线路上、时间范围内受伤了,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那么根据上述条款规定,上下班途中接孩子、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王律师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但如果绕了很远的路花了很长时间去接孩子,就不在“合理”范围内了。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因此,我们认为,上下班期间顺道买菜、接送孩子均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况,若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构成的工伤,是否可以要求双份赔偿?答案是:可以要求双份赔偿!
依据最高院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法律问题,作为员工是否能够在获得第三方赔偿后,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在该纪要中形成以下裁判观点:
1、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