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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兰说法 | 新晋“奶爸”遇上“霸王条款”,损失的好心情谁来买单?

动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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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饮食、包间最低消费、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你一定遇到过,如何维权,你知道吗?动静特邀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互联网咨询专家游小兰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新晋“奶爸”为庆祝聚餐,不想遇上“霸王条款”,谁来管管?

近日,新晋“奶爸”小王为庆祝儿子出生,邀请了一些亲朋好友到饭店聚餐。为此,小王还特意带了几瓶红酒,准备聚餐时饮用。可来到饭店后却被告知: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按200元收取服务费。面对这样无理的条款,为了不破坏喜庆的气氛,小王只好无奈接受。可回到家后,小王越想越生气。饭店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吗?小王可以申请维权吗?

面对商家制定的形形色色的条款,消费者常常“傻傻分不清”。而一旦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撇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上述案例中,饭店提供的条款“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按200元收取服务费”很明显属于格式条款,饭店也明显存在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应当无效,小王可以依法维权。

哪些行为属于“霸王条款”?该如何维权?

例如,“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金银饰品概不退换”“包间最低消费XXX元”等,都属于“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行业惯例。上述案例中,饭店提供的条款“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按200元收取服务费”很明显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新晋“奶爸”小王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进行维权。

商家可以自定条款吗?“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是否合法?

商家可以自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但对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商家自定条款无效。

商家可以规定“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商家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一方面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一旦出现纠纷,商家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消费者只能任其“宰割”;另一方面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于商家既是行为的当事人,又是出现纠纷时的决定人,这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原则。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因此“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合法,但该解释权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小王的遭遇并非个例,禁止自带饮食这一类的“霸王条款”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大到购车买房,小到交煤气水电费,“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包间最低消费××元”……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条款,这时我们不能忍气吞声,要为自己发声!

记者

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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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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