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简化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简化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
相关事宜的通知
相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
按照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参考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简化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不含未结利息),且提取申请人为已故职工配偶、子女、父母的,在申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提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承诺书》(附件1)及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亲笔签名的《提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委托授权书》(附件2)的,可不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原件。具体所需材料为: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现场填写);
2.提取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死亡证明(死亡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能够证明已故职工死亡事实的材料)原件;
4.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
5.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提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承诺书》(现场填写);
6.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亲笔签名的《提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委托授权书》。
二、提取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的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如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张分配已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提取申请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提取申请人如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方式骗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限期全额退回提取资金;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已故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未结利息),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非已故职工配偶、子女、父母的,提取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原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提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提取申请人为已故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证件号码,与已故职工 (个人账号: )的关系是(配偶/子女/父母)。本人现申请销户提取其在你中心遗留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元),特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所作的陈述和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
核实后确认,未发现已故职工生前订立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将妥善保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的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如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张分配已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愿意承担违反本承诺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提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证件号码,与已故职工 (个人账号: )的关系是(配偶/子女/父母)。现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提取已故职工在你中心遗留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有关事宜,并作出以下申明:
一、本人同意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以下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本人未发现已故职工生前订立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本人将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的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如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张分配已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已知晓委托他人办理该提取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承诺日后出现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损失;
本授权委托书自本人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终止于受委托人办妥上述委托事项。
委托人:
年 月 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