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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施行!关于非法集资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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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施行!关于非法集资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5月13日,2021年贵州省防范非法集资打击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在贵阳召开。发布会介绍了,2020年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情况以及5月1日正式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情况。

记者从会上获悉,2020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102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06名,涉案金额101.9亿余元,挽回经济损失6.5亿余元,发起跨区域集群战役266起,成功侦破贵阳“4.10”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特大洗钱案、六盘水“6.18”骗取出口退税案、遵义“4.10”特大制售假茅台酒案等一批重特大案件,安顺冯某某等人融资类系列合同诈骗案和反洗钱专项工作获公安部通令嘉奖。同时,我省公安机关还统筹线上和线下两个宣传阵地,推动传统与网络两个宣传渠道共同发声,通过以案释法、电视电台、“三微一端”、“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五进活动等多渠道多形式,营造强大宣传声势和良好舆论氛围。

2020年是非法集资存案处置三年攻坚战的收官之年,省处非办强化督查调度,指导各地通过盘活资产、领导包保、司法协作等方式,推动存案结案率达到71%。协调司法部门力量,严厉查处“众禧贷”等重大案件。加大重点案件处置力度,成立“汇信行”案件处置工作专班,2020年追回资金4000万元,同比增长440%。

记者还从发布会上获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在地方配套制度建设、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条例要求。该《条例》的实施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制度保证,进一步完善了顶层设计,明确了处置依据,授予了行政执法权,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利于实现打早打小。其中还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对非法集资的定义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从这一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个特征: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其次,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明确成立非法集资犯罪需同时具备4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即非法性。二是通过媒介、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即公开性;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即利诱性;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待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第三,从以上两个关于非法集资定义可以看出,《条例》中所规范的行为更为广泛,《条例》增加了“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如银保监会、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作为确认违法的依据,但在认定犯罪时只能作为参考。同时,基于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和处置要坚持“防范为主、打小打早、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条例》未将“公开性”作为认定要件,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在非法集资行为扩散前,尽早发现、认定和处置。

记者

马俊江

编辑

王雪雯 彭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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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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