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日,一则“男子跨年夜对近9万气球喷射加特林”的报道冲上热搜。
据杭州警方通报:1月1日0时许,李某(男,22岁)为博取眼球,在湖滨步行街人群放飞气球期间,不顾旁人劝阻,点燃随身携带的烟花向空中喷射。执勤民警第一时间将李某控制并对烟花予以收缴,现场无人员受伤。犯罪嫌疑人李某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图源:杭州公安
据悉,今年杭州的跨年夜湖滨步行街峰值人流近9万,累计人流超过27万。
有网友说,李某不过是在不合适的地方放了烟花,而且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就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个处罚是否太严重了?今天的动静说法,我们邀请到曾超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警方为什么会以刑事案件,而不是治安案件来办理此案?他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哪些严重后果?
曾超律师:警方选择以刑事案件而非治安案件办理此案,意味着李某的行为可能触犯了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规定。李某违反烟花燃放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烟花,尤其是本案中湖滨步行街大量人群为跨年聚集,加上放飞的气球中存在氢气等易燃物质,如果被点燃将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们有注意到警方通报中描述“李某为博取眼球,在湖滨步行街人群放飞气球期间,不顾旁人劝阻,点燃随身携带的烟花向空中喷射”,考虑到李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为博取眼球),且不顾旁人劝阻,显示出其对公共安全的漠视,因此警方可能认为其存在危害公关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火灾或爆炸,即使现场无人受伤,但也极易造成恐慌,导致踩踏等次生灾害,进而造成人员伤亡,对在场不特定的人员安全均构成严重威胁,且此类行为还会造成破坏公共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
目前,李某的行为仅仅系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还需要综合李某的犯罪动机、主观故意、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进行认定。
李某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曾超律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看起事小其实事大的行为,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曾超律师:在日常生活中,下面这些行为的严重后果可能被忽视: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绝非家庭内部矛盾,而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施暴者可能因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顺手牵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通常价值超过1000元,就涉嫌盗窃罪。
故意伤害:因一时冲动等原因导致他人受伤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提供犯罪帮助:常见的“帮信罪”,通常表现形式为将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出租出借他人使用。
高空抛物:从高处抛掷物品,对他人生命安全或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失,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抛物者可能因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动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将虐待动物直接规定为犯罪,但某些极端的虐待动物行为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发表不当网络言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诽谤他人或传播谣言的言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诽谤罪或寻衅滋事。
虚假信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尤其是在公共安全、疫情等敏感话题上,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对未成年人进行不当行为,如性骚扰或其他形式的侵害,可能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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