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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说法丨职工用生理盐水冒充HPV疫苗,律师:受害者可以要求卫生院赔偿

动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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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一卫生院职工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给多人注射,相关情况引发关注。

受害人小兰告诉记者,三针疫苗均在涉事卫生院内进行接种,但没有查询到任何接种记录,报警后对方承认注射的是生理盐水。

图源:新京报

记者从涉事卫生院获悉,涉事职工已被警方带走调查。涉事卫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名职工没有任何行医资格证明,在卫生院是文职工作,帮别人注射疫苗属于个人行为。

7月5日,中江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江县卫健局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疾控中心在配合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我们在做疫苗来源的调查,调查疫苗是不是由我们这儿提供出去的。”当地警方以涉嫌销售假药对此立案侦查。

7月5日中午,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卫生院职工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一事:

(通报图)

假疫苗不同于普通假药,涉事职工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受害者可以要求卫生院赔偿吗?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天的动静说法,我们邀请到王民彪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假疫苗不同于普通假药,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涉事职工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民彪律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3、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这种情况一般是以一种低价药品冒充一种高价药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3、变质不能药用的。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卫生院认为,该职工帮别人注射疫苗属于个人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合理合法?卫生院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民彪律师:主要看卫生院是否参与生产、销售假药,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如果卫生院发现此类情况不报,甚至参与此事,则构成本罪的帮助犯或者共犯。值得注意的是,卫生院工作人员称“这名职工没有任何行医资格证明,在卫生院是文职工作,帮别人注射疫苗属于个人行为”,就算卫生院没有参与、帮助注射假药的行为,但不能排除其监管的失职,受害者可以以此要求卫生院赔偿。

受害者可以要求卫生院赔偿吗?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王民彪律师:如前文,受害者可以要求卫生院赔偿,卫生院可以向涉事职工追偿。不应轻信网络上的九价宣传,需要通过正规途径到正规医院注射九价。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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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泳林 周黔

编辑

刘泳林 周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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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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