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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深夜飙车炸街,贵阳交警直捣改装车“据点”

贵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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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21时许,贵阳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南明区沙冲路有涉嫌改装摩托车飙车炸街,噪音扰民且存在安全隐患。接到举报后,指挥中心迅速指令南明公安分局与南明区交管分局展开联合调查处置。

南明交警第一时间赶到沙冲路区域进行巡查布控,但未发现目标车辆。南明公安分局充分发挥技术优势,连夜开展工作,精准锁定被举报车辆的最终落脚点——位于新寨路的一家摩托车出租行。

掌握这一关键线索后,警方果断行动。次日(6月18日),南明交警联合南明公安分局对该摩托车出租行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中,民警在店内发现另外两辆涉嫌非法改装的大功率摩托车,而前夜被举报的“炸街”摩托车已驶离现场。鉴于案情涉及非法改装机动车经营,民警立即联系贵阳交警案件侦查大队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明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多部门共同到场进行联合执法。

经深入核查,联合执法组发现该租车店虽持有营业执照,但并无从事摩托车修理的相关手续。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随即对经营者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市场监管和交管部门现场对该经营者进行了严厉的警示告诫,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签订承诺书及保证书存档备查。

与此同时,民警对涉案的三辆改装摩托车车主展开同步追查。民警现场通知店内查获的两辆改装车车主到场。其中一名车主赶到后,民警依法对其非法改装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其当场恢复车辆原状。另一名车主无法及时到场,民警依法将该车辆扣回交警队进行查验,待后续处理。

17日被群众举报的实施“炸街”的摩托车驾驶人周某,在接到通知后也来到该店。面对民警询问,周某承认当晚驾驶改装摩托车途经沙冲路时为“追求刺激”实施了“炸街”行为。民警对其危险驾驶和非法改装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周某处以500元罚款,由于周某车辆的原装配件缺失,民警依法将该车辆扣回交警队,需周某自行购齐配件、恢复车辆原貌,且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取回车辆。

下一步,针对该店是否存在其他涉嫌改装违法行为的车辆,贵阳交警案件侦查大队将继续深挖侦查。

此次行动有力打击了“飙车炸街”违法行为,并对非法改装摩托车的流通环节形成震慑。贵阳交警将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坚决消除此类危害公共安全和扰民的交通隐患,切实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社会秩序。公安交警部门也提醒广大摩托车爱好者,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非法改装、“飙车炸街”,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出行环境。

珍/爱/生/命 遵/纪/守/法

贵阳交警特别提醒

依据《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第四条,因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车辆不再享受“免检”政策。此外,贵阳交警还将对非法改装后噪音过大的机动车实行一案三查,查非法改装排气管等的购买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查改装店铺是否合法合规、查是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对查实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

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涉嫌飙车炸街、追逐竞驶等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炫酷取乐、耍威风等为目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将按危险驾驶罪等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

任绍文

责编

李佳

编审

李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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