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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停产停业!黔西南这家小门店,犯了错!

贵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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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黔西南普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在与普安县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位于普安县盘水街道文笔新苑9-3栋一层101号的普安县川黔壹家生活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居住场所。

经营性场所与居住场所未进行防火分隔且无独立的疏散通道,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由于违法人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消防监督员的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检查后主动实施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第二部分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场所属于“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其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其处罚幅度应为0%-30%,决定给予普安县川黔壹家生活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编辑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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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

编审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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