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养老事业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工程,事关每个家庭、每位老年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养老服务设施是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做好养老服务的基础和前提,加强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至关重要。《规定》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是贵阳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解决城镇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
官方表示,本次立法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以“小切口”“小快灵”方式进行,针对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政府职责和联席会议制度、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及管理使用设置相应制度措施、作了一系列规定,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符合贵阳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实际。
《规定》共计十五条,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区域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等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规定》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场地等。
《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一是加强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应急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是研究处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是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费和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法规还明确了由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针对贵阳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从规划建设的源头进行严格管控,尽快补齐短板,满足养老服务需求,《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程序、内容、规划落地保障措施,以及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统筹配置既有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措施、竣工规划核实及验收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针对贵阳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在移交和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确保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范移交、移交后规范管理并持续运营,细化上位法原则规定,《规定》第十一条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的时限、方式、具体要求、责任主体和移交后的管理主体作了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确需改变用途或拆除后进行补救、鼓励制定优惠政策、使用情况检查等方面的措施分别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