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黎某明、黎某荣、杨某凯等13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被告人姚某克、姚某棕、姚某德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荣、黎某明、杨某凯等16人收款转账团伙,在明知账户接收的钱款可能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各自名下银行卡、支付密码及手机等作为收款工具,以“流窜式”转移作案地点的方式,通过网上刷单返利、投资理财、现场配合刷脸等形式,在玉林市多地进行“跑分洗钱”活动,共同为国内外网络犯罪洗钱,其中姚某克、姚某棕、姚某德3人用于洗钱的银行卡流水总金额(贷)共计25261819.2元。上述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庭审中,围绕定罪和量刑,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黎某明、黎某荣、杨某凯等人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平稳有序。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数较多,结果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