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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贵州检察机关化解行政争议案件1527件

动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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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贵州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方法,共化解行政争议案件1527件。这是记者3月28日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信息。

据介绍,这些案件中,由各级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带头办案的有437件;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08件,采纳率为100%;开展司法救助71件,救助金额共计77.9万元。

会议现场还发布了5起“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并通报有关情况。

案例一:吴某某诉某镇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吴某某2018年8月向本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审批盖章同意后,吴某某出资建房。2019年5月30日,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吴某某房屋强行拆除。吴某某以强拆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法院裁定驳回吴某某的起诉。吴某某不服,于2020年4月1日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查明,某镇政府违反程序规定,未经调查核实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未送达实际建房人吴某某便强拆房屋,剥夺了吴某某的陈述申辩权。在再审法院的支持配合下,某市检察院统筹再审法院所在地检察院和行政争议所在地检察院与再审法院共同对原被告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成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由某镇政府对吴某某赔偿32000元,吴某某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申请。

案例二:陈某河、李某等人与某市卫健局征收社会抚养费检察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7年,某市卫生健康局以违反《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为由分别对陈某河、李某等8户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因该8户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国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后,陈某河等人多次向乡政府、卫健部门、法院、信访部门反映,要求停止征收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并解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均未得到处理。2022年3月至4月,陈某河、李某等8户陆续向某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为妥善处理案件,市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2022年4月27日,市检察院向市卫健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向市中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市卫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于2022年5月9日向市中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市中院先后解除了8户15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并已执行完毕结案。虽然8件个案已处理,但市中院仍有123件类似案件需要处理。市检察院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中院、市卫健局等部门召开了座谈会,就推动解决类案达成了共识。市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全部解除相关人员的强制措施,并通知持续向法院缴纳执行款项的杨某停止缴费,退还其于2021年9月以后缴纳的社会抚养费300元。

案例三:宋某某诉某县政府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宋某某与第三人陈某某均系某县某镇某村村民。1998年宋某某与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集体土地。2013年因陈某某需要修猪圈,双方互换土地耕种。2017年某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与陈某某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将争议地发包给陈某某,某县政府亦向陈某某户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年宋某某与陈某某因征地补偿对案涉土地发生权属争议。宋某某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将争议地登记给陈某某错误,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宋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2022年2月,宋某某向某州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州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法院判决驳回宋某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某州检察院检察长在了解案情后,亲自主持召开听证会促进化解工作。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向宋某某详细阐述了不支持监督的理由,又从邻里和睦、互相包容的角度劝导宋某某,并指出宋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希望宋某某能接受陈某某的补偿款和司法救助金后息诉罢访,最终做通宋某某的工作。陈某某也当场拿出补偿款并与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宋某某随后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并撤回监督申请,这起耗时近五年的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案例四:某造纸厂诉某区政府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某造纸厂因不服某市某区政府关闭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区政府赔偿因关闭行为造成造纸厂机器设备、房屋、附属设施损失费及职工补偿金、过渡费等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关闭某造纸厂的行政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酌情判决区政府赔偿造纸厂5万元赔偿金。造纸厂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2021年12月,造纸厂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对申请人主张的赔偿其机器设备、房屋、原材料及附属设施等损失不予支持,对留守人员工资判决赔偿一定数额赔偿金并无不当。某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造纸厂未取得相关环评许可的情况下,对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确属不当,申请人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案宜进行实质性化解。某区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工作组,市县两级检察院多次组织某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请人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及申请人意见,对造纸厂负责人杨某某提出的监督意见进行详尽的回应和耐心解释。经过努力,2022年4月,促成杨某某与某区政府达成和解协议,某区政府为杨某某安排公益性岗位,杨某某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案例五:某村民组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上世纪70年代初,某县某村民组与乡供销社达成协议,约定将该组某地块提供给乡供销社修建房屋,乡供销社给予该村民组一定补偿。县政府分别于2007年、2013年向乡供销社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途分别为住宅用地和批发零售用地。2019年该县机构改革后,原县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职权转移至该县自然资源部门。2020年4月,该村民组得知乡供销社获得两个土地证后,遂将某县自然资源局诉至某县法院,请求撤销两起颁证行为。县法院认为该村民组与该案不具有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村民组不服,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村民组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后,按照属地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指派市检察院检察官与属地检察院的检察官共同组成办案组开展化解工作。办案组确定争议源于两组矛盾:一是该组村民与县自然资源局之间的矛盾,村民认为颁证所依据的协议系虚假协议,颁证存在违法情形;二是该组村民与乡供销社之间的矛盾,村民认为供销社用地多年,却未按照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偿。办案组进一步了解到,激化矛盾的直接原因是村民在供销社场地内晒包谷、停车等琐事,认为该案存在化解可能。2022年7月25日,办案组邀请熟悉当地情况的乡政法委员、司法所、综治办工作人员为听证员,对两起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会后,两级检察机关再次联合乡政法委员、司法所、综治办工作人员上门对该组村民代表开展座谈和释法说理,村民代表最终认可检察机关的工作,并于同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两份撤回监督申请书。同时一并做好供销社的思想工作,邻里之间应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供销社同意在合理范围内为村民提供晒包谷、停车等便利。至此,本案行政争议得以成功化解。

记者

陈秋桦 石垚

编辑

范洋

责编

李佳

编审

谢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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