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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 明年7月1日起施行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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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0月24日消息 据“常州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加强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居住品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近日,《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租赁住房的出租人是租赁住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障租赁住房建筑结构、供电、燃气、消防设施和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符合安全要求,依法依规明确租赁住房使用中的安全责任。

《条例》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村(居)民自建住宅出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前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条例》要求,租赁住房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住房原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住房楼面、屋面荷载,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将住房装修或者分隔。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房间分隔后出租用于居住。

《条例》指出,住房原始设计的起居室(厅)确需分隔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只能分隔出一间房间用于居住;

(二)分隔出房间后,原起居室(厅)还应当保留不少于十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公共空间,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三)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分隔;

(四)分隔出的房间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条例》还明确,禁止将房间、阳台的整体或者局部改为卫生间、厨房。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此外,《条例》提出,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住房按间出租的,每间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使用面积不计入其中。住房按间出租的,每间房间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以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编辑

李洋洋

责编

肖雯

编审

黄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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