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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兰说法丨骑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身亡,货车司机需要担责吗?

动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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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骑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身亡,货车司机需要担责吗?动静特邀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互联网咨询专家游小兰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车流密集,男子仍闯红灯,被撞死亡负全责

在上海市静安区发生的一次交通事故,引发热议。

当日,电动车驾驶员赵某行至路口时,正好遇上了红灯。为了赶时间,赵某无视红灯标识,直接驾驶电动车驶向路口。此时相交方向上的绿灯已经亮起,车辆开始放行,赵某在密集的车流中与两辆汽车擦肩而过后,仍没有停止,继续前行。最终,与一辆刚起步的轻型货车发生相撞。事故中,赵某并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撞后,他的头部直接触地致颅脑损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调查发现,赵某闯红灯,并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电动车,因此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中,作为驾驶非机动车的赵某为何不受法律保护?赵某的家属可否向轻型货车司机索偿?

从上述案例来看,赵某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电动车,已属于违法行为,系法律禁止的。而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非机动车驾驶员赵某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同时,赵某的家属也无权向轻型货车司机索偿。因为,事故责任并不等于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的赵某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电动车,系违法行为,存在过错。不仅如此,赵某未按规定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车,还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他的自身行为已经违法。而轻型货车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遇到交通事故时,哪些情况,要负全责?哪些情况,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当遇到交通事故时追尾前车的、倒车尾撞后车的、溜车的、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逆向行驶的、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不按规定超车的、不按规定掉头的、不按规定会车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等情形情况,均要负全责。

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不论你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是行车安全的首要条件。珍爱生命,从自己做起。

记者

王青

编辑

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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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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