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切实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采取任何方式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磷矿、煤矿、铝土矿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矿产资源;严厉打击证照不全、超层越界、破坏性开采,利用已关闭矿井、废弃矿井非法开采,以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开发整治、畜禽养殖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对偷挖盗采所使用的工具、运输车辆、设备和采出的矿产品,一律依法予以扣押处置。对非法盗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行政职能部门依法严惩;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明知是违法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非法盗采组织者,一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劳务人员,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盗采或包庇纵容盗采行为、为盗采行为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一律移交市纪委市监委,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六、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火工用品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场地堆存矿产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违法开采、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矿产品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受理单位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对举报线索,经查实认定: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5000元,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2万元。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
福泉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