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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江口1例入选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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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

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

提升流域治理法治化水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检察机关办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领域案件提供规范和指引。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云南省曲靖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南盘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7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案例涉及违规超采地下水、红树林湿地破坏、水生态流量违规泄放、船舶污染、养殖污染、黑臭水体污染等问题,所监督问题的违法性、流域性体现较为明显,履职过程与办案成效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价值,对检察机关办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领域案件具有规范指引作用,有助于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促进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要求。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具有整体性、协同性、复合性。这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打破固有框架和区域监管壁垒,有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督促协同作用,助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协同治理。同时,检察机关还注重保护自然环境要素,促进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如山西省沁源县检察院针对某煤矿企业违规采集地下水破坏黄河一级支流地下水资源问题,在向水利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未落实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诉讼,促使水利部门督促涉案企业补缴水资源税44万余元,投资300余万元安装节水设备实现节水增效。此外,这批典型案例还体现了协同治理行业性污染问题,提升流域水污染防治水平;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助推流域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等特点。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美丽中国建设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助力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保护治理;持续加大最高检、省级检察院自办案件力度,重点助力解决需上下游联动、岸上岸下有效衔接的流域综合治理突出问题;持续做深做实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等重点领域案件办理,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导向,注重办案方式方法,统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

关于印发《检察公益诉讼助力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江河湖库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聚焦流域水、土壤、矿产、生物等自然环境要素保护,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防治,以及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问题治理等,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公益诉讼办案工作走深走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云南省曲靖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南盘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7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29日

检察公益诉讼

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

典型案例

1.云南省曲靖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南盘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四川省遂宁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跨界小流域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源头水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湖北省宜昌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船舶修造、拆解行业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5.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6.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树林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7.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诉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破坏

流域水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水生态流量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生态安全

【要旨】

针对河流上游水电站未按规定修建保护设施、未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致使下游生态流量不足损害流域生态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主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恢复流域整体水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某水电站,位于长江流域上游支流沅江-锦江水系的闵孝河中上游,由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建成。该水电站通过拦坝引水发电投入运行,其中拦水坝横跨保护区河道,却未依法修建过鱼设施。因闵孝河属于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小口白甲、黄颡鱼等十余种保护物种,阻断了保护鱼类洄游和繁殖,破坏流域生物多样性。该水电站为在枯水期增加引水,提高发电量,未按规定下泄流量,导致下游部分河道断流、干涸、河床裸露,河道水流流速、流量、水位明显减少。经检测,该水电站的下泄生态流量为0.8m³/s,低于《水资源论证报告》规定的河流生态系统最低生态流量1.2m³/s。2018年以来,因拦坝截留引水发电致使下游河道断流、干涸、河床裸露,河流生态平衡系统遭到破坏。

【调查与诉讼】

办案人员使用无人机现场航拍取证。

2021年2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铜仁市检察院)在开展“河长+检察长”巡河活动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过初步调查后,决定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铜仁市检察院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取证、调阅项目材料、函请主管部门协助调查、询问水电站负责人、走访当地村民等方式,查明了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公益受损的事实。因本案违法行为地、结果地均为江口县,且江口县法院是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由其管辖更为适宜,铜仁市检察院拟指定江口县检察院管辖。由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将该案交由江口县人民法院管辖。2022年1月21日,铜仁市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江口县检察院。

江口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水电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未依法调节生态流量、修建过鱼设施、未执行最低生态流量要求,致使整个下游生态流量锐减,河流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委托专业机构的专家出具意见,建议该水电站采取措施维持最低生态流量、修建过鱼设施保障鱼类洄游通道、采取生态补偿措施增殖放流价值30万元的鱼苗。

2022年2月15日,江口县检察院向江口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某水资源管理公司依法对某水电站拦水坝修建过鱼设施,采取措施维持最低生态流量1.2m³/s,采取生态补偿措施增殖放流价值30万元的鱼苗,承担专家咨询费1万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希望法院主持调解。2022年8月18,江口县检察院围绕该案是否可以调解,邀请人大代表、相关行政部门人员、当地村民代表及专家参与,召开公开听证会。经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在确保公益保护目的全部实现的前提下可以调解。同年11月9日,江口县法院主持江口县检察院与被告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履行检察机关在诉讼请求中载明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将下泄生态流量提升至1.2m³/s,并加装了流量检测设备实现在线实时监测;缴纳了专家咨询费1万元。2023年3月,被告与贵州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江口县某水电站鱼道工程委托代建承包合同,委托编制《渔业洄游通道设计方案》并经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审批通过,项目在当地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有序开展。同年5月18日至7月20日,被告分三次全部完成价值30万元鱼苗的增殖放流。截至目前,该水电站拦水坝暂未进行蓄水,待渔业洄游通道竣工验收通过后再重新蓄水,通过增殖放流和生态流量提升,减水河段已经消失,下游水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改善。

【典型意义】

生态流量是维系河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基础,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对河湖生态环境健康和流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针对在长江支流拦坝引水发电,未按规定下泄水量、建立过鱼设施,导致下游河流生态流量不足、生态系统受损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促成违法行为人全面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有效保障流域生态安全。

记者

陈思思

编辑

王睿滢

责编

李佳

编审

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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