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卖150碗熟肉被判赔5万,这事“法外说情”难在哪儿
2021年7月,重庆的王女士在微店卖出一批自制的粉蒸肉和烧白后,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买家邵某举报为“三无产品”,告上法庭。近日二审结果出炉,王女士败诉,要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王女士想不通这个结果,表示将继续申诉。律师认为,散装食品也要有标签,否则会被认定为三无产品,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成为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毒奶粉、地沟油、注水肉,一个个社会热点的出现一再地挑动公众敏感的神经。在老百姓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同时,舌尖上的安全却难以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食品安全法》三易其稿,于2021年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食品安全法》贯彻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理念,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明确和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自查、报告义务,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主体义务。因此,该法也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案例中的王女士正是因为销售的自制粉蒸肉和烧白被认定为“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1:怎么样看购买物品是否是“三无产品”?自制熟肉是否属于不需要标注标签的散装食品?哪些属于散装食品?
“三无产品”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所以,无质检证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来路不明的产品可以称为“三无产品”。
案例中的王女士销售的粉蒸肉和烧白属于散装食品,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管理许可办法》对散装食品的含义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比如超市中没有预先进行包装,称重销售的坚果、生鲜、熟食等均属于散装食品。
问题2:买到“三无产品”后,消费者该怎样维权?
消费者买到“三无产品”后,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经营者提起诉讼,主张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的赔偿;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问题3:据报道称,原告人是职业打假人,那知假买假,还能维权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消费者需以消费为目的的行为才受该法保护,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行为,因此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但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领域产品质量问题的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购买者对于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也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类似的自制食品,传统工艺食品因涉嫌“三无”被诉讼索赔的事件,屡屡发生。一些从前被忽视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并重视了起来。这也说明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严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吃得更放心、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