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闺蜜借酒浇愁酿成悲剧
同桌三人皆被告上法庭
2023年5月21日傍晚,江西南昌的小秋(化名)因为情伤心情低落,自行去了朋友王琪(化名)的家中,并决定与朋友王琪、徐恬(化名)和陈朵(化名)聚一聚,希望通过与朋友聚餐缓解悲伤情绪。
聚餐期间,酒精成了她们释放情绪的工具,小秋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王琪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徐恬和陈朵也一同参与了聚餐,但两人并没有喝酒。
聚餐结束后,醉酒的小秋到车上休息,徐恬在车里面照顾她。然而,等徐恬凌晨五点左右在车上醒来时,她发现小秋已经没有了呼吸。震惊之余,徐恬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
遗憾的是,5月22日清晨6:20,南昌急救中心宣布小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引起的心脏呼吸停止。
小秋的父母一时难以接受女儿去世的事实,他们认为王琪三人作为聚餐的组织和参与者、作为女儿的朋友,她们应该对小秋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2023年6月6日,死者小秋的父母将一起参与聚餐的王琪、徐恬和陈朵三人诉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三人未尽合理救助义务,
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她们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数人聚餐的特定环境下,聚餐的召集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负有对其他共同饮酒人处于安全状态的注意义务。
王琪应当知道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损害,严重的会引发酒精中毒或者诱发其他疾病等导致死亡。不论王琪有没有劝酒,她都没有对小秋过量饮酒做出有效制止,也没有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导致发生意外死亡结果,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5万余元。
徐恬、陈朵作为共同聚餐者,虽然没有参与饮酒,但两人在小秋过量饮酒,且醉酒后发生呕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负有及时将小秋送到医救治的法律义务,她们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均承担3%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2万余元。
法官:饮酒者适度,
共饮者之间友善互助
饮酒者应当量力而行,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的原则。酗酒一时爽,亲人泪两行。
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友善互助,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对醉酒者尽到帮扶、照顾、护送等义务,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应及时送医就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