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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声音丨个税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已开始实施,你能享受吗?

动静原创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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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国务院下发通知,个税新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同月,纳税人开始对2021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申报。

在《阳光946党风政风行风热线》税收专题月特别节目中,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的嘉宾们为大家详细解读了这项新政。

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三级调研员曹屏介绍,今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通知,明确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按照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这个政策的发布时间虽然是3月,但政策实施时间是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算。这项政策是对原来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一个扩充,所以从今年起个人所得税可申报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了。

问:这项政策从今年的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是现在已经4月中下旬了,前面的几个月纳税人还能享受吗?在什么时候享受?

曹屏:可以的,这一点纳税人不用担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公司没有扣除,或者是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也可以在次年办理年度汇算的时候补充扣除。如果纳税人希望在工资薪金发放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扣除信息后,选择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办税系统中更新纳税人的扣除信息后,在下次发放工资的时候会自动为为纳税人扣除从符合条件月份起到申报当月的累计扣除;如果纳税人希望在2022年度汇算时再享受,也可以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办理年度汇算补充符合条件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

举个例子:纳税人的子女在2021年10月出生,自2022年1月1日其纳税人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纳税人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即可为纳税人申报1至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的子女在2022年2月出生,自2022年2月起纳税人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可以为纳税人申报2月份至4月份累计3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问:刚刚出生的小朋友还没有身份证号,婴儿的信息应当如何填报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三级主任科员向阳:一般来讲,婴儿出生以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填报子女信息。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以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的,也可以作为填报证件。

如果是极少数暂未获得上述证件的,也可以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果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记者

赵朝亮

编辑

赵朝亮 范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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