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
促进我市直播电商产业发展
近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毕节市支持直播电商经济发展
的若干措施(暂行)》
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暂行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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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支持直播电商经济发展
的若干措施(暂行)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我市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推动直播电商资源集聚,引进和培育一批头部直播机构、MCN(多频道网络)机构,培养一批直播带货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毕节依法依规从事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市场主体、机构。
第三条 运营扶持
(一)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二)对符合条件的直播企业高管、股东等,在政策有效期内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为开展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经营、服务等活动而租用一定规模场地,年销售毕节产品或毕节企业产品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在暂行期内最多连续三年对其实际支付场地租赁费给予支持,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第一年给予50%、第二年给予30%、第三年给予10%的补贴支持,单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若市场主体为销售公司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在上述支持标准上增加10%,单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对服务电商行业的寄递企业,按照每年完成的寄递量给予奖励。全年电商件寄递量达到10万件(含)至30万件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30万件(含)至50万件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达到50万件(含)至70万件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达到70万件(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五)积极争取寄递企业总部大客户优惠寄递政策,降低电商寄递物流成本。对省级、市级电商直播基地的电商企业,按照区域实时最低价进行揽件。
(六)采取“政银担”合作模式给予电商经济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商市场主体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引导银行机构提供利率不超过同期LPR(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个BP(基点)贷款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高于1%的担保费率提供担保优惠。
(七)对获得商业贷款并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整合普惠金融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创业担保贷款、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等资源积极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依托贵州省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常态化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金企融资对接服务,提高融资获得性。
(八)对电商企业给予上市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及境内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成功实现转板的,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