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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对侵害未成年人的人员限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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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检察院、省法院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对侵害未成年人的人员限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意见》共由11条,对从业限制基本含义、限制事由和行业人员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并建立强制报告、入职审查、工作联动等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意见》明确对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为防止未成年人再受侵害,而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并要求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有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录用。对现有的在职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要进行排查,并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

《意见》规定,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从业限制,包含了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学校保安、门卫、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义工等,中小学、幼儿园的支教人员,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医人员等对象。

《意见》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拟录用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提交入职承诺书。用人单位要严格进行入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本意见规定的有关违法犯罪记录的,将不予或暂缓录用。
《意见》要求,要建立互联互通、可管可控、协同配合、高效覆盖的联动机制,建立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准确的查询相关记录。
《意见》所建立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限制制度,将为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构筑起坚实有力的“防火墙”,有效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记者

李永胜

编辑

曾璐

责编

苏畅

编审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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