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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地通报2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

碧江廉政
1647412680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维护社会良好秩序,杜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现将2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碧江区轻纺中心工作人员郑德昌醉酒驾驶问题。2019年6月30日,郑德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样检测,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同年8月29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以郑德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被区纪委区监委给予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碧江区云场坪镇云场坪社区党员杨建醉酒驾驶问题。2020年10月7日,杨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2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89mg/100ml。同年12月4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以杨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5月,被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通报的2起典型案例,不仅损害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形象,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是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纪法意识,切实养成拒绝酒驾醉驾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及“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整治行动摆在重要位置。对因醉驾被判处刑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一般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是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开除。对酒驾醉驾行为多发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同时,深挖细查酒驾醉驾案件背后隐藏的违规饮酒、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请吃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四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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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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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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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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