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7日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
决定免去:
谭夔同志的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职务。
(二)
免去:
杨玉平同志的黔东南州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三)
决定任命:
王光明同志为黔东南州民政局局长。
决定免去:
龙稳全同志的黔东南州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四)
任命:
陈生燕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免去:
陈生燕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潘贵卿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五)
免去:
郭苏斌同志的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