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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玩“潜伏” 原来是有这些问题……

动静原创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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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肇事逃逸
看到这四个字
你或许以为当事人
真的只是肇事逃逸

其实不然
贵州交警在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时
还挖掘出更多“惊人内幕”

贵州交通广播记者从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近日,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瓮安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称在瓮安县建中镇太文村路段,一辆载货三轮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受伤,载货三轮车已逃逸。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并联系120救护车,救治受伤人员。随即展开调查,迅速锁定肇事车辆为一辆号牌为贵J1G**8的载货三轮车,经过6小时的全力追踪,民警在银盏镇银盏村成功查获肇事车辆和嫌疑人李某,在证据面前,李某承认了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日上午,李某驾驶载货三轮车由建中往玉华方向行驶,10时40分许,行至瓮中线太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所驾车辆车头与对向行驶的由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兰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据当事人李某交代,当看到摩托车驾驶人腿部受伤严重后,由于自己没有驾驶证,所驾三轮车脱保、脱检,再加上家中经济拮据,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情急之下选择驾驶三轮车逃离现场。

逃跑途中,其害怕被交警查获,驾车驶入小路,在树林中躲藏了近4个多小时,左思右想后,认为伤者不认识自己,事发时也没路人看见,应该不会被交警查处,抱着侥幸心理驾车返家,刚到家就被交警当场查获。

事故认定:

此次事故,李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机动车上路行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违法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法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处罚金1440元,同时李某还将面临行政拘留。

逃与不逃就在一念之间

结局却往往大相径庭

这起交通事故再一次验证了

逃,是逃不掉的!

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都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

因为,从你选择逃逸的那一刻起

便注定了犯罪事实

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惩处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助。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通事故谁都不愿意发生

但是既然已经发生了

就应当立即停车,妥善处理

1.现场取证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第一时间停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可在拍照取证后,将车辆移至安全区域,不妨碍道路交通正常通行。

2.人员救助

若是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必要时可寻求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予以协助。

3.报警求助

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迅速报警,如需人员救助支援可在报警时标明事发时间、地点及受伤人员情况等信息,并等待警力支援。

无证、脱保、脱审

再加上肇事逃逸

充分体现了案例当事人

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

贵州交警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

请把生命安全掌握在自己上手

拒绝一切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违法者统统逃不掉

法律的制裁

切勿心存侥幸

作为驾驶员,在行车之前

请“三省吾身”

谨遵交通法律法规

编辑

王馨悦 王涛

责编

李雨霏

编审

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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