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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贪污、受贿罪,林科军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5万元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1600158120

林科军,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大学文化。

林科军曾任都匀市副市长、黔南州茶产业发展办公室主任等职。

因涉嫌贪污等问题于2018年12月3日被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同年12月5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31日被解除留置措施,同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科军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黔27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林科军不服,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并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林科军利用担任都匀市副市长和黔南州茶产业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实施贪污和受贿犯罪。

(一)贪污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林科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各类补助资金共109.39万元。

(二)受贿的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科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福建省福清市龙田东山林果场、贵州丰彩印业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商隆昌北等公司及个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41.2878万元。

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林科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二、被告人林科军贪污所得赃款109.39万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三、被告人林科军受贿所得赃款241.2878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宣判后,林科军不服,提出上诉。

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林科军利用担任都匀市副市长和黔南州茶产业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茶叶专项扶持资金、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茶产业)贷款贴息、专项扶贫资金、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茶产业)发展资金等各类补助资金共计109.39万元。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十余起,受贿共计241.2878万元的事实清楚。

据此,最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李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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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小千

编审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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