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贵州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5日起施行。
《条例》共35条,进一步规范了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慈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贵州慈善周”,集中开展慈善活动和文化宣传等;省设立“贵州慈善奖”;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予以表彰。
《条例》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养老、托幼、助残、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其所兴办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电、用水、城镇集中供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设立基金会、慈善信托等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条例》强调,设立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开募捐、定向募捐、慈善捐赠、财产管理使用、项目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制度,每年定期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明确监督职责;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与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合作,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居住小区等场所设立募捐箱、公布募捐码,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慈善组织的名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号、联系方式、项目介绍、募捐信息及其项目实施进展查询方法等相关内容。
针对互联网募捐,《条例》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形式开展捐赠。
《条例》明确,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以该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并监督项目实施,评估项目成效,承担法律责任;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管理费用、募捐起止时间等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定向募捐项目剩余财产管理、保值增值服务等情况应当适时反馈捐赠人;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开展定向募捐。
针对个人困难求助,《条例》规定,个人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构事实、夸大困难等方式欺骗、诱导他人捐赠;个人求助信息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个人求助应当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内容;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超额部分或者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赠款物,应当退还捐赠人;无法退还捐赠人的,在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转赠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受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救助,《条例》明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慈善物资调度机制,动态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整合慈善组织、慈善服务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慈善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为慈善组织提供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简化捐赠程序,建立捐赠款物接受、发放快速便捷通道,保障捐赠款物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