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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余贤臣受贿案一审宣判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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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南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余贤臣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余贤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余贤臣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余贤臣利用担任黔南州委副秘书长、州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黔南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二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28.35万元,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贤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余贤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部分受贿未遂,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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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小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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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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