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编辑
苏丹
责编
孔薇
编审
李铁流
女孩玩蹦床致伤残 “自甘风险”条款难免经营者安保责任
瞄准大龄女子或离异女子 这伙人在贵阳诈骗 27 万余元
贵州金融丨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积极开展“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教育宣传活动
动静文体旅 → 点击了解更多
湄潭:新茶馆 新生活
悦听遵义|音浪暴击,潮玩“五一”限时开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