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百年党史,汲取奋进力量。今天《党史中的贵州》我们讲述贵州民族大团结的开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1年2月,遵照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民族工作会议,指出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试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今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民主改革的关键。会后,全省各级相继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至1953年1月,先后建立了贵阳、镇远、安顺、独山、毕节5个专区和炉山、贵筑、长顺等20余个县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经中央批准,先后撤县设立了炉山等苗族自治区。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各少数民族地区分别建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据此,省人民委员会报经国务院批准将炉山等自治区改为自治县,乡级自治区改为民族乡。
1956年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6年4月,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关于设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决定》,7月和8月两个自治州分别正式成立。1981年9月,国务院批准撤销兴义地区建制,设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1982年5月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正式成立。
从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到成立民族自治县、自治州,再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基本政策的实践,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尊重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对于团结动员各族人民进行社会民主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撰稿:王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