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母女二人隐瞒行程从上海来杭;一大学生隐瞒行程、翻墙进校。皆被立案调查!
4月6日,杭州市、安徽肥西县两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继发布通告。其中,宁某某、党某某母女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无症状感染者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郭某东存在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
首先来看母女二人隐瞒行程这一案例。从警方通告的情况可以看出,母女两人是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刻意隐瞒了行程。依法调查后,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1、母女二人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人等社会面传播风险,有可能被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母女二人不知道自己存在阳性感染,仅是隐瞒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行程,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即使不构成犯罪,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处罚。
再来看另一名隐瞒行程、翻墙进校的大学生。从通报中可以了解到,该大学生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后,通过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深入流调溯源发现,其存在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从行为主体看,这名大学生系无症状感染者;从行为方式看,他实施了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瞒报谎报接触史等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法调查后,如这名大学生的行为造成了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人等,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达到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审查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2:长春3人明知感染新冠病毒仍经营超市被立案侦查
长春市公安局4月7日通报,3月24日,莲花山开发区一小区内超市经营者丛某利、杨某亮、贺某伟在明知已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拒不服从防疫部门关于超市立即停止营业、进行自我隔离、等待转运治疗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仍然开门营业,造成疫情传播。4月5日,长春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3人立案侦查。
该案例不同于案例1,行为更加恶劣。从通报可见,长春3人在明知已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拒不服从防疫部门关于超市立即停止营业、进行自我隔离、等待转运治疗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仍然开门营业,造成疫情传播。就此,公安机关可根据刑法第330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该三人立案侦查,待其隔离期满后,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采取一些严防措施是防止疫情进一步传播和扩散的非常之举,这需要我们每一个人自觉去遵守和强化。所以,以下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的行为应当避免出现: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11.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12.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13.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有上述行为,即便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受到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的治安处罚。
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按照危害程度,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最重,防控措施也最为严格。甲类传染病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
新冠肺炎疫情不属于甲类传染病,为何也属于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呢?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第1号公告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也就是说,是否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重要入罪要件。
三个方面来看你是否入罪:
一是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是否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或者曾进出疫情高发地区,或者已出现新冠肺炎感染症状,或者属于其他高风险人群;
二是从行为方式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隔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与多人密切接触等;
三是从行为危害后果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达到"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如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人等。
老老实实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服从防疫工作的指挥和安排,不践踏法律红线。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的合力,才能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