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记者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2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审通过,2022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贵阳市于2018年11月公布施行的政府规章《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贵阳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目前,贵阳市日均生活垃圾处理量约7400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生活垃圾的产生和处理量必将持续增长。由于居民垃圾分类投放的习惯尚未形成,收费机制还有待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建设难、运行难等矛盾日趋突出。如不从制度层面上加以规范,贵阳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难有质的提高。
《条例》规定,贵阳市垃圾分类投放将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中。
《条例》中明确,为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欠缺、意识淡薄、知晓率不高、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形成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以各种形式引导、推动和督促每个单位、家庭、个人形成垃圾分类习惯,自觉成为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和推动者。
《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综合协调和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总体布局,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足额安排、按时拨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资金,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