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2024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至黔南州三都县九阡镇某路段时,碰撞对向行人潘某及韦某某停在路边的小轿车,造成被害人潘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下车将受伤的被害人潘某拉出放在路上,随后步行离开现场。到场群众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被害人潘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杨某某离开事故现场后,经亲属劝说于事故发生当日返回事故现场向出警民警投案,后如实供述驾车肇事的事实经过。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 院 审 理
经三都县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的规定,逃逸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行为。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未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和迅速报案的义务,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后在亲属的劝说下离事故发生一个多小时才返回现场,其行为符合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理,故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 官 提 醒
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给予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赔偿并取得谅解,本人也接受了法律的制裁,但一个鲜活的生命就此逝去,不可挽回。血的教训警醒大家:切勿心存侥幸、贪图方便,无视法律,无证驾驶或酒驾、醉驾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害人害己,悔之晚矣!
法 律 链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