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计划指标管理
《细则》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5%。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年度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用地需求统计调查,及时将辖区内村民建房新增建设合理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计划保障工作。
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
《细则》指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应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县级人民政府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规划管控引领
《细则》强调,各市、县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面开展村庄分类与布局工作,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等村庄分类。重点关注合村并居问题,对搬迁撤并类村庄的确定,明确认定标准、充分征询意见、规范实施程序、严格实施条件、严控撤并范围,为村庄规划分类编制奠定基础。乡镇政府应引导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认真研究审议村庄规划,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庄规划报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保障村庄规划落地实施。
耕地占补平衡
《细则》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县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规定等多途径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用地转用报批前,县级自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农用地转用批复备案时核销补充耕地指标。
严格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
《细则》规定,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