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兼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冉茂文受贿、洗钱案,对冉茂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冉茂文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冉茂文利用担任贵州省财政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副厅长兼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审批、工程承接、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3万余元。后因相关涉案人员被监察机关调查,冉茂文为掩饰犯罪,虚构与他人合伙投资经营活动产生收益的事实,将其中受贿款320万元以合伙收益的名义转账到他人银行账户。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冉茂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洗钱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和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情节,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鉴于冉茂文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冉茂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