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退役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是担负特殊任务的福利性公立医疗机构。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3部门联合修订公布《优抚医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办法》进一步拓展优抚医院的职能任务。明确优抚医院在完成集中供养重残、康疗重病等优抚对象任务的基础上,可以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或优惠服务,为社会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进一步强化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政治属性、服务优抚对象的优抚属性,拓展了服务内容和职能任务。
《办法》进一步规范优抚医院的内部管理。强调要加强党的建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统一医院名称,将全国优抚医院名称统一为“荣军优抚医院”;优化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和激励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重点专科建设,惩罚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加强对优抚医院的指导,积极为优抚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进修等创造条件,将优抚医院设置规划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考虑。同时,符合条件的优抚医院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办法》进一步完善服务方式。规定要优化优抚医院入院流程,属于收治范围的优抚对象,入院可以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使服务更加人性化。明确未建设优抚医院的地方,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协调当地其他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有关问题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退役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是担负特殊任务的医疗机构。修订《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优抚医院管理工作,解决优抚医院管理中出现的管理部门单一、发展活力欠缺等问题。
二、为什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修订《办法》?
原《办法》是由民政部公布的,本次修订改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公布,有利于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为优抚医院在机构设置规划、行业监管指导、人员培训进修、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等方面加强指导或创造条件。
三、优抚医院将如何提升管理水平?
《办法》规定,优抚医院要加强党的建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统一医院名称,将全国优抚医院名称统一为“荣军优抚医院”;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树立现代管理理念,推进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强化重点专科建设,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建立完整的医护管理、感染控制、药品使用、医疗事故预防等规章制度,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四、优抚医院在人事薪酬制度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办法》明确,优抚医院实行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工勤技能类等岗位并明确相关职责;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积极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曾从事医务工作的退役军人;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和激励机制。
五、优抚医院将对哪些人群提供服务?
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一)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退役军人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三)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退役军人;(四)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五)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优抚医院应当在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收治任务的基础上,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或者优惠服务,为社会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六、申请流程有哪些变化?
属于收治范围的优抚对象,入院可以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安排入院。在院优抚对象基本治愈或者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的,由优抚医院办理出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