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4日),黔南州龙里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龙里县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霍贵平受贿罪一案,对霍贵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霍贵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霍贵平利用担任贵州省龙里县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龙里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书记、局长,龙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招标代理、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采购、拨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83万余元。
龙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霍贵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霍贵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待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