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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说法丨医生值班饮酒拒诊,不是“知道错了”就免责!律师: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动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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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江西一医生值班饮酒还拒诊”一事,引发网友热议。

视频:极目新闻抖音

11月10日,有网友发视频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当天一名值班医生,在喝了酒的情况下还在值班,病人看病却不让问诊,并让患者转院。网友称,当时该科室就只有这一名医生值班。

视频显示,11月10日晚上9点45分,有女子找一名穿白大褂的医生开药,却遭到拒绝。视频中,女子问医生为什么上班期间喝酒?该医生却表示:“那又怎么样?我知道我错了,好不好?”随后医生扬长而去。

11月11日,记者联系上丰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表示,网上的视频他们已经关注,根据医院相关规定,禁止医生在上班期间喝酒。“规定是一定不能喝酒的,医院正在处理这个事情,我们要严肃处理。第一,他肯定要有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二,他肯定要做出书面的解释。”

医院工作人员表示,上班期间医生喝酒他们会严肃处理,而且医生将病人推走,更不应该。“医生将病人推走,我们也一定会严肃处理这个事情,医生是不能推走病人的。”

11月11日,丰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孙蓬璟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医生在值班期间饮酒、拒诊,违法吗?

孙蓬璟律师:第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条明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该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本案中涉事医生所在医院明确根据医院相关规定,禁止医生在上班期间喝酒。故医生在值班期间饮酒上岗,不能恪守医德、严格自律、未自觉维护行业形象,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二,除遇到“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及“突发事件必须服从调遣”两种情形外,医生在值班期间有拒诊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有明确的限制情形,且应该谨慎行使。《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在遇有“危急患者”及“突发事件”的情形下,医生不得拒诊,其余情况下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医生作出严格限制。但是《医师法》同时明确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是医生的职责,医生从业行为规范要求医生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拒诊有违医生的职业道德,故拒诊虽非法律严格禁止但应慎重行使。

医院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孙蓬璟律师:在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医院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将可能面临行政处分。

一方面,《医师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及医务人员过错诊疗的赔偿责任。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存在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故在医生因为饮酒拒诊、耽误病人医治,甚至出现误诊导致病人损害的情况下,医院作为医生的管理者因未尽到管理职责,应该承担替代责任,对病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因为医生的拒诊、误诊等过错行为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医院将会面临被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去医院就诊患者遇到这样的情况,首先应该怎么做?

孙蓬璟律师:去医院就诊患者遇到这样的情况,首先应该以自身病情为重,避免耽误自身病情,同时可以选择以下维权渠道:

第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遇到本案中情形时,我们可以向医院的医务科或医院的管理部门投诉,说明情况并要求医院解决问题。如果医院处理不当,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全国统一卫生热线:12320)。

第二,诉诸媒体监督。在适度范围内,可以通过媒体曝光涉事医生的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使医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法律途径。如果通过投诉和举报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包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应当收集和保留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与医生的沟通记录、挂号单、病历本等。同时建议在维权过程中保持理性和克制,避免情绪化行为,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如果医生因为饮酒耽误病人医治,甚至出现误诊,该承担什么责任?

孙蓬璟律师:根据情节轻重,医生将可能承担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一,纪律处分及行政处分。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十六条及《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医生将可能根据情节轻重对内受到所在医院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的处分;对外受到主管部门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第二,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即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首诊负责制明确了医疗活动的责任主体。本案中,因医生饮酒耽误病人医治,甚至出现误诊,因此造成病人损害结果的,医院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将会向承担“首诊责任”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医生个人追偿(具体医院可以根据本机构对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决定是否追偿及追偿额度)。

第三,刑事责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例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将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三十二条: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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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泳林 周黔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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