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76号),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退役军人厅发〔2020〕52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按照陕西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是:残疾一级抚恤金每年93910元(原85370元)、残疾二级抚恤金每年83140元(原75580元)、残疾三级抚恤金每年72360元(原65780元)、残疾四级抚恤金每年56970元(原51790元)、残疾五级抚恤金每年43100元(原39180元)、残疾六级抚恤金每年36440元(原33130元)、残疾七级抚恤金每年26200元(原23820元)、残疾八级抚恤金每年16920元(原15380元)、残疾九级抚恤金每年12330元(原11210元)、残疾十级抚恤金每年9220元(原8380元)。
同时,陕西省人社厅还印发《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明确了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市(区)和行业单位在核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此基数核定,确保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