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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说法丨网红“铁头”自曝涉黄经历被网友举报!律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动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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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微博网友发帖,举报打假网红“铁头惩恶扬善”在直播间谈其多年前找色情服务被套路的经历,并@北京12345、@成都警方。

(视频来源:猛犸新闻)

视频显示,“铁头”在直播中突然自曝涉黄经历,称被“套路”过。他扬言:“我还找了两个,1800元。你们想不想听,想听的话现在把赞点到20万,八九年前的事情了,我现在说出来不行啊?已经过了追诉期了……”

在和粉丝连麦互动时,“铁头”宣称:“全中国多少男人没去过,没必要装清高。”

据涉事平台直播动态显示,1月11日23时45分至1月12日2时31分,“铁头”确有一场直播,但已无法查看回放。

公开资料显示,“铁头”在某社交软件有268万粉丝。其因犀利的打假风格引发关注,追随者众多,也不乏批评者。2023年3月,37岁的他开始做打假短视频,内容涉及三亚海鲜市场乱象、金镶玉抽奖骗局、老年保健品骗局……2023年8月,因举报新东方违规补课,“铁头”陷入舆论旋涡。此后,他去新疆做助农直播,再次被骂上热搜。此前对于曾因开设赌场和非法拘禁被判刑的议论,他向媒体回应说,“都付出了代价”。

1月17日晚,“铁头”在直播中回应此事称,当时他和朋友两个人花了1800元,只是正常的按摩。按摩后他问“你们一千八就是这种服务?”对方说还有更好的“服务”(但是价格更高),他对此表示不满,但因为对方有“彪形大汉”,所以他们就离开了。

1月12日,北京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官方微博@北京12345,回复该网友说,会核实交办。

1月17日,成都市110热线人员回复关于此事的咨询时表示,会核实处理。

网红“铁头”自曝涉黄经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其有违公序良俗的言论,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制约?今天的动静说法,我们邀请到王民彪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网红“铁头”自曝七八年前涉嫌卖淫嫖娼,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王民彪:《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该网红如有嫖娼行为,且超过6个月没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有可能超过追诉时效而不被处罚。

这位网红扬言找了两个,如果属于一次性找了两名女性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是否涉嫌犯罪?

王民彪:首先需要厘清楚的是,自爆本身不能作为犯罪证据,需要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如果行为确实属实,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聚众,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

网红“铁头”在网络上公开发布有违公序良俗的言论,有没有相关法规可以制约他?

王民彪:2023年7月10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规范账号运营行为。通知明确,对打造低俗人设、违背公序良俗网红形象,多账号联动蹭炒社会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等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取消或不得赋予其营利权限。网站平台应当定期向网信部门报备限制违规“自媒体”营利权限的有关情况。

公众人物是一个社会层面的概念,其言行能够影响到公共利益。公众人物的影响力越大,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就越大。公众人物的标签不再是个人,其得到的资源与财富都是来自于社会,从法理上来说应当负有相应的社会责任。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公众人物的不当言论,轻则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若影响到公共利益造成恶劣影响,亦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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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黔 刘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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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黔 刘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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