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发布《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对13起涉刑土地违法案件的通报》,这13起案件是:
01.贵阳市修文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21年3月,修文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县龙场街道办事处建新村集体土地11.9104 亩(其中基本农田5.11亩)修建厂房。
2021年6月修文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同年10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2.遵义市绥阳县某建材厂非法占地案
2019年7月,绥阳县某建材厂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该县洋川街道办事处兴隆村耕地13.26亩修建办公楼和宿舍楼。
2020年1月绥阳县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同年8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3.遵义市绥阳县某农业发展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9年11月绥阳县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2021年8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4.六盘水市水城区某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7年3月以来,水城区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区老鹰山街道办事处石河居委会晏家坝村集体土地23.04亩(其中耕地21.57亩)建设硅土堆放场及相关设施。
2021年8月水城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2022年2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5.六盘水市水城区某煤炭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3年以来,水城区某煤炭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城区尖山街道尖山社区塘上组集体土地34.47亩(耕地16.36亩)建洗煤厂。
2021年9月水城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2022年2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6.安顺市镇宁自治县杜某某、陈某某非法倒卖土地案
2011年10月至2019年3月,镇宁自治县丁旗街道杜某某、陈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9.22万元。
2021年10月镇宁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11月公安机关对杜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侦查,2022年2月该案由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7.毕节市七星关区某观光园非法占地案
2017年3月,七星关区某观光园非法占用该区三板桥街道办事处六合村集体土地30.657亩(耕地14.354亩)作仓储物流用地。
2019年6月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2020年11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月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法院正在审理中。
08.毕节市七星关区某建材厂非法占地案
2017年4月,七星关区某建材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区长春堡镇清丰村集体土地24.2亩(耕地13.43亩)建设页岩砖厂和堆料场。
2020年4月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同年12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9.铜仁市松桃县某建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9年5月,松桃县某建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县妙隘乡滥田村集体土地23.28亩(其中耕地13.6亩)建砂石厂。
2021年3月松桃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2022年3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铜仁市玉屏县某农旅发展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9年6月,玉屏县某农旅发展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县平溪街道马头田村集体土地71.03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9.79亩)建田园综合体项目。
2021年6月,玉屏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同年12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黔南州瓮安县某物联网养殖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7年9月以来,瓮安县某物联网养殖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县江界河镇铜锣村下林组集体土地18.91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5.91亩)建设田沟养殖基地。
2021年9月瓮安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当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黔西南州兴仁市某矿业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9年6月,兴仁市某矿业公司超越批准范围占用下山镇马乃营村集体土地73.61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8.85亩)修建劣质煤洗选厂。
2020年5月兴仁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同年7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于2021年7月将该案提起公诉。2021年10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兴仁市某矿业公司罚金一百三十万元;判处令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13.黔西南州望谟县苏某某破坏耕地案
2018年3月,望谟县苏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县王母街道敢赖村高车组基本农田17.824亩建钢架大棚。
2018年10月望谟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同年11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于2019年12月提起公诉。2021年4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有用地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获得批准后才能使用土地。各级自然资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持续保持对土地违法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惩处各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