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等有关精神,深化“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考(即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加分,是指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规定申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其中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分值。
二、加分项目
(一)少数民族考生。2024至2025年,遵义市户籍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2026年起,初中三年户籍、学籍、实际就读均在我市少数民族自治县或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其他少数民族考生不再享受该项加分。
(二)2015年6月1日前为我市农业家庭户,并在我市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或二女结扎户考生,2024年起加5分;2016年1月1日(含)后出生的,不享受该项加分。
(三)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四)见义勇为。被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10分;被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5分。
三、政策条件
(一)所有加分项目不累加,考生报名时只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二)申报少数民族、独生子女户女孩或二女结扎户加分项目的考生,本人和父(或母)需具备我市常住户籍。
(三)申报少数民族加分项目的考生,其民族成份须与其父(或母)一致。
(四)申报加分项目的考生,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填写《遵义市中考加分资格审查表》的,不享受加分。
四、申报材料
考生根据所申请的加分项目类别,分别提交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一)少数民族考生。须出具考生、父(或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或二女结扎户考生。
1.考生父母双方及考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绝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烈士子女考生。须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和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考生。须出具文件、证书以及见义勇为人员和考生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审查流程
(一)申请加分的考生,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在中考报名时如实填写《遵义市中考加分资格审查表》,并按要求出具有关证明、证件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时交报名点(学校)审查,超过规定报名时间提交的申请加分材料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先由学校审核人在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审”并签名,在《遵义市中考加分资格审查表》上签字并盖公章。然后报送各县(市、区)招办。
(三)各县(市、区)招办汇总考生申报材料,认真审查少数民族、烈士子女加分类别的考生材料;对见义勇为加分类别的考生材料,由县(市、区)招办报当地党(工)委政法委审查确认;对独生子女户女孩或二女结扎户加分类别的考生材料,由县(市、区)招办报当地卫健局审查确认。审查确认后,均需由审查部门在《遵义市中考加分资格审查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合格名册(含电子版、纸质盖公章版)和纸质申报材料返回县(市、区)招办。其中,被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的考生名单,由各县(市、区)党(工)委政法委报市委政法委备案。
(四)各县(市、区)招办要按考生加分类别分类汇总,按考生报名号顺序装订纸质材料,分类汇总表需与纸质材料顺序一致,并留存半年备查。
六、审查要求
(一)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教体局、市民宗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局按职责统筹中考加分资格审查工作。各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具体实施加分资格审查工作。市招办负责公示监督,联合相关部门对有关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考生资格审查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审查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审查人和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查结论负责。
(三)申报材料应齐全、符合本办法要求,并严把审查、签字关。复印件要整洁、清晰,无法辨识的复印材料不予认可。从2026年起,对申报少数民族加分的考生,报名点和县(市、区)教体局还需审查考生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考生资格审查公示工作,必须将县(市、区)审核通过的加分考生名册,在考生报名点(学校)的固定公示栏和教体局官网公示(公示内容:考生报名号、姓名、性别、民族、所在班级、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就读学校。加分项目是见义勇为时需标明层级:市(州)级及以上见义勇为或县级见义勇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须同时公布市、县(市、区)招办举报电话,主动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市招办举报电话:0851-28224283。
(五)公示期满后,各县(市、区)将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名册按加分类别分类汇总报送市招办。市招办将名册予以公示,公示信息至少保留半年。
七、审查纪律
(一)严厉打击加分资格申报中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对所申请的中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在报考阶段发现的,取消其加分资格;在录取阶段发现的,取消其加分分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在入学后发现的,不予办理学籍或取消其已取得的学籍。
(二)建立中考加分资格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有工作人员在审查、出具、认定考生的加分资格材料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有关单位在审查、认定考生的加分资格材料时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市招办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本办法自2024年中考报名时执行,原《遵义市中考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实施办法》(遵招委〔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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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遵义市中考加分资格审查表
附件:2.遵义市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