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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深度丨刘鑫需赔偿江母69万余元,因为她未尽到这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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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尘埃落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6年11月江歌在日本遇害以来,案件在网络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从罪犯陈世峰在日本伏法,到刘鑫在网络上攻击江歌母亲江秋莲,再到二人对簿公堂,本案中在法律适用和判决说理中一些关键问题值得探讨。动静记者专访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连光阳。

连光阳,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湖南省《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生命权:我的底线 你的边界

作为一起围绕生命权展开的民事案件,本案的判决基础,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的生命权。“生命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生命安全的维护权,还有一个是生命尊严的维护权。本案中,最核心的就是生命安全的维护权,也就是说我们每一个权利人、每一个自然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防止他人危害其生命。”连光阳介绍。

正是基于这项规定,江秋莲可以主张权利。但是问题来了,剥夺江歌生命的是陈世峰,而非刘鑫,为何江秋莲起诉的是刘鑫?又为何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江秋莲的主张呢?连光阳认为,这是因为刘鑫没有尽到她的两项义务——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刘鑫的这两项义务,你注意到了吗?

本案中,法官认定案发前江歌与刘鑫的关系,属于救助关系。“《民法典》在制定的时候,有一个我们经常讲的‘好人规则体系’,也就是帮助他人时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他人损害,这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些规定在第183条和184条。”尽管法律规定了责任承担问题,却没有明确被救助者需要承担的具体义务。那么救助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如何界定呢?法院在判决中提到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是“引入了我们《侵权责任法》的一些内容,进行了体系解释”。在连光阳教授看来,这样的解释是符合立法初衷的。

“安全保障义务从国外引入的时候,其核心要义在于,如果你的行为将开启一个危险源,那么你就要避免这种危险给他人造成损害。刘鑫和江歌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刘鑫引入了这个危险状态,特别是我们形成救助法律关系,你就必须要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江歌受到损害,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个时候就是把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从传统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组织的范围,拓展到救助法律关系中。”连光阳表示,“所以整个案子还是体现了法院解释、适用法律的水平”。

此外,在江歌对刘鑫构成救助的情况下,刘鑫对江歌就负有注意义务。连光阳介绍:“也就是说,刘鑫应该把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整个事态严重性和危险性,都如实地告知给江歌。这样一来,江歌才能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有一种预判,从而在采取措施的时候,对可能产生的不好的影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然而由于刘鑫的隐瞒,江歌并未能及时掌握陈世峰的危险性,进而酿成悲剧。可以说,刘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

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本案实际。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连光阳认为:“江秋莲是江歌的母亲,在她死亡之后,肯定会遭受很大的打击。刘鑫没有积极地处理,还在网络上发表了一些过激的言论,进一步加剧了她的痛苦,所以这个时候,法院也判了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说刘鑫此前在网络上的攻击行为,不仅侵害了江歌的名誉,而且伤害了其母江秋莲的感情,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记者

虞晨曦

编辑

吴雷

责编

刘志

编排

李佳

编审

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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