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物立足,以史料为盾,
虎视牂牁,鹰瞵万峰,解读历史。
贵州金沙县后山乡乌江北岸(与息烽县流长镇隔江相望)不远处一个平缓的坝子,上世纪70年代曾经发现一座汉代画像石墓。该墓平面呈甲字形,全长4.86米,最宽处约2米,为拱券顶结构,残高1.15米。墓室东侧,省考古队员采集到一块大致呈正方形的画像石,长宽约0.7米,厚7厘米。画面中有左右两人,模样相似,人首蛇身,头饰双髻(画面残损模糊,背向画面左侧也许是冠),上身着交领宽袖袍。一手均托举一圆球过头,另一只手共托一树状物。背生双细翅,向下方斜展。腰下龙足外撇,龙爪张开。体态为蛇尾相交。现在问题来了,这人首蛇身的两个人是谁。
女娲伏羲图画像石 金沙县后山乡出土
关于人首蛇身,历史上大致有两个比较著名的神话人物符合条件,一是伏羲,二是女娲。中华民族从石器时代进入刀耕火种的农耕文明,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于古人无法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类的起源和进步等种种现象进行解释,就只能通过祖先崇拜,通过神话具有特殊地位的部落联盟首领来进行非自然的解释。比如开天地的盘古、补天造人的女娲、钻木取火的燧人,教人渔猎畜牧的伏羲,教人耕种五谷的炎帝等等。其中流传最广泛的,即人类是由伏羲、女娲相婚繁衍而产生。关于伏羲的形象,《帝王世纪》曰“伏羲氏,风姓也。”《说文》曰“风动虫生”,《山海经》曰“虫为蛇”,故知其姓氏与蛇有关。《三家注史记三皇本纪》载伏羲“迹于雷泽”,《历代帝王陵寝备考》载伏羲“履巨人迹,蛇首人身”。
关于女娲的形象,《山海经·大荒西经》中载,“有神十人,名曰女娲之肠,化为神,处栗广之野,横道而处。”东晋郭璞注:“女娲,古神女而帝者,人面蛇身,一日七十变。”《楚辞·天问》载:“女娲有体,孰制匠之。”东汉王逸注:“女娲人头蛇身。一日七十化。”这些记载为我们描绘了一个大概的轮廓,就是在神话世界里,伏羲和女娲创造了最早的婚姻制度,是我们华夏民族的始祖,他们的具体形象就是“人首蛇身”。故显而易见,金沙县后山乡出土的这块汉代画像石上的图像,就是女娲伏羲图。伏羲为男性,女娲为女性,理论上应该很好区分,但金沙县后山乡出土的这块画像石因年久模糊,两人形象、模样几乎一致,难辨男女,那谁是女娲,谁是伏羲呢?
女娲与伏羲在史料典籍中同框文字记载始于战国。如出土于长沙东郊子弹库战国中期墓葬的楚帛书(现藏华盛顿赛克勒美术馆)记,在天地混沌之际,伏羲娶女娲,生四子。西汉时期《淮南子·览冥训》载,伏羲、女娲“以至德遗于后世”。东汉辞赋家王延寿在《鲁灵光殿赋》一文中,具体描写了西汉鲁恭王刘余宫殿的彩绘,也有“伏羲鳞身,女娲蛇躯”的描述。二者同框图像的出现,则相对略晚,据目前的考古发现,大致兴起于西汉晚期。金沙县这块女娲伏羲画像石属东汉中晚期,这一时期的图像(日月通常略为高过头顶)已经发展得相对成熟和稳定,具体表现形式为伏羲擎日,女娲举月,这种现象大概来源于古人“日阳月阴”“男阳女阴”“山阳水阴”的阴阳观念。具体日月在画面中的位置,长沙马王堆汉墓曾经出土一幅西汉初期的帛画,太阳在画面左侧(这里指背对画面时,相当于面向画面的右侧),月亮在右侧,日月的位置应该是按照古人“左阳右阴”的观念。因此即便这块画像砖上伏羲、女娲形象一致(也许是画面模糊造成),所托举的球状物(太阳、月亮)也着实难辨,但我们还是能够清晰的知道,背向画面的左侧为伏羲擎日,另一侧为女娲举月。其实我们再仔细观察,伏羲擎日用的是左手,女娲举月用的是右手,也许今天说的男左女右也是这样来的。
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帛画上的日月位置
金沙县画像石上的伏羲女娲除擎日举月外,两人还用手共托一树状物,这“树状物”又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工作中通常会说“守纪律、守规矩”,其实“规矩”这个词很早就有。“规”即画圆形的工具,“矩”即画方形的曲尺。《孟子》记载,“不以规矩,不成方圆”,《韩非子》有云,“万物莫不有规矩”。意思就是做人做事要有标准和法度,要有分寸和底线。成都新津东汉崖墓出土的一幅女娲伏羲像,除相同的擎日举月外,两人并不是共托一物,而是各执一物。女娲位于右,手执规。伏羲位于左,手持矩。也就是说,在古人的世界观,伏羲女娲作为创造人类的始祖,也要为人类的繁衍发展制定一套符合天地万物、阴阳运行的标准和规则,这也是东汉时期最常见的伏羲女娲图样式。因此猜测金沙县后山乡汉代画像石上的伏羲女娲所托的“树状物”就是“矩”和“规”,只不过“矩规”被合二为一,呈现出一种较为少见的“树形”画面而已。
女娲伏羲像 成都新津东汉崖墓出土